因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被隐瞒的另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疾病:
1、指定传染病,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2、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的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性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律师补充:
如何行使撤销权:
(一)时间节点条件:
本条所规定的“患有重大疾病”的患病时间应在结婚前,即在办理结婚登记前有医学诊断的。如果患病时间确诊时间不能确定或婚后患病,则被隐瞒方不享有撤销权。
若患病一方在结婚登记前将自己患病情况告知对方,已履行婚前告知义务的,则撤销权消灭。
(二)撤销权行使期限
《民法典》规定一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一年。需注意该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迟的规定,被隐瞒放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超过一年起诉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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