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鉴于维护司法公正性的需要,业主在诉讼纠纷尚未解决之时,不得擅自进入住宅内或从事任何性质的装修改造活动,以免影响诉讼案件的审判结果。
其次,倘若业主因为自身原因未能按时接收新房,导致承受额外的经济损失,此时他们有权提前入驻新居,但须谨慎对待每一环节的房屋交接事宜,如详细记录交接过程中的各项细节及问题证据的收集和保留。在此期间,业主应尽快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以便法院能够向开发商发出指令,要求其在房屋交接过程中提供充分的协助和配合。
然而,在完成房屋交接后,业主不得擅自改变房产现状,特别是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部分,更应当维持原状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在诉讼程序的推进过程中,业主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是否调整诉讼请求,增加对房产使用体验不佳、质量问题等方面的诉求。
最后,我们强烈建议业主积极与开发商展开协商,共同探讨如何妥善处理房屋交接与诉讼所带来的责任分担及费用分配问题。若开发商拒绝参与协商,则业主需自行承担因房屋交接可能引发的潜在法律风险。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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