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追索经济补偿金,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求助,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合同法》规定,合同期内,除非符合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两倍的赔偿金。即使是合同期满,如果劳动者要求续签合同,用人单位不愿续签的,也要给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做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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