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人身关系的概念是如何的呢?
时间:2023-07-26 08:45:10 38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夫妻人身关系的概念是指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身份、地位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夫妻人身关系的原则和所折射出的内容是什么

夫妻人身关系主要在以下原则中予以体现:

一、婚姻自由原则;

二、一夫一妻制原则;

三、男女平等原则;

四、反对家庭暴力原则;

五、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六、计划生育原则。

以上原则所折射的主要夫妻人身关系的内容有:

首先,夫妻有同居与忠实义务。《民法典》第三、四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同居义务,从一般意义上理解,除了婚姻住所的共同之外,还包括共同的两性生活,共同的精神生活,互相扶助、共同承担其他家庭生活义务等等。忠实义务,又称贞操义务,主要是指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扩大的解释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不得为第三人的利益而牺牲配偶的利益。

其次,夫妻有独立的姓名权。姓名权是一种重要的人身权利,有无独立的姓名权,往往是有无独立人格的一种标志。《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三,夫妻双方有自由权。自由权是夫妻人身关系中最重要的实质性内容。《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都市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四、夫妻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的。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在《民法典》中设立夫妻计划生育义务,在世界婚姻立法中也是少有的,这与我国人口增长速度过快有关。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妇女而言,生育亦是其人身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既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权利。在婚姻家庭实务中常有女方为维持稳定的工作环境,在事业上获得升迁及发展,或是为保持体形而放弃生育或要求推迟生育,而与男方发生矛盾,甚至不惜放弃婚姻。为此,笔者建议一方面,妇女应理性认知生育与事业的关系、生育与爱情的关系;另一方面,男女双方在婚前应尽量就生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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