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城惠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9 08:30:45 44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文件的结论,项目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要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条);

(2)项目采用了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条);

(3)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改项目采取了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

(4)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府〔2012〕143号)、《关于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17年本)的通知》(粤环〔2017〕45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惠市环〔2017〕148号)、《关于发布的通知》(惠市环〔2017〕122号)的规定,由市、区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办理材料

含电子文档的光盘1只。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惠州惠城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在审批意见栏具“同意受理”意见;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在审批意见栏里出具“拒绝受理”意见。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受理时间以《业务受理通知书》时间为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核查特殊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拟退役或关闭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惠城区环保分局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5个工作日内、环境影响登记表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批复文件》;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区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惠城区龙丰上排新联路5号惠城区行政服务中心43-45号窗口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惠城区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2012年)

第七条县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批本办法第五、六条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

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2015年)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环境保护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存在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环境风险评价的内容。对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流域和行业,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污染物或者相关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该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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