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具备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申请条件的企业或事业单位。2.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可以提出申请:1)建设单位提供材料真实、齐全、有效;2)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3)报告书(表)经专家评审认可;4)军队、海事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提出反对意见。
二、办理材料
报批文件为建设单位来文申请批准的文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法人身份证明文件,可以在报告表中体现
需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东莞分厅东莞市海洋与渔业局窗口系统,进行预约网上预审,上传要求提交申请电子材料。
2、受理
资源环境管理科对报告书(送审稿)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申请补齐材料后重新登录网站提出申请。
3、审查
由资源环境管理科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核准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的由资源环境管理科在7个工作日内依照行文程序办理核准批复文件,批复后由本机关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议未通过的,由资源环境管理科在7个工作日内日按照核准委员会会议的决定处理。
4、领取结果
领取批复件可到东莞市海洋与渔业局办事窗口自取或采用快递领取证件。(快递有风险,须申请人自愿申请和同意自付快递费。注:申请人如有需要,可采用邮寄方式取件。采用邮寄方式取件的,申请人应在递交资料时向我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上需注明邮寄地址、接收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编,并声明“如邮寄过程中发生资料丢失,由本申请人自行负责,与东莞市海洋与渔业局无关。”)。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到东莞市海洋与渔业局办事窗口(法规科教科)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座7楼)。
2、受理
资源环境管理科对报告书(送审稿)进行预审,在5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电子版《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申请补齐材料后重新到办事窗口提出申请。
3、审查
由资源环境管理科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事项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核准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的由资源环境管理科在7个工作日内依照行文程序办理核准批复文件,批复后由本机关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议未通过的,由资源环境管理科在7个工作日内日按照核准委员会会议的决定处理。
4、领取结果
领取批复件可到东莞市海洋与渔业局办事窗口自取或采用快递领取证件。(快递有风险,须申请人自愿申请和同意自付快递费。注:申请人如有需要,可采用邮寄方式取件。采用邮寄方式取件的,申请人应在递交资料时向我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上需注明邮寄地址、接收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编,并声明“如邮寄过程中发生资料丢失,由本申请人自行负责,与东莞市海洋与渔业局无关。”)。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市海洋与渔业局办事窗口(法规科教科、资环科、渔业科)(地址:东莞市莞城区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座7楼7F-23,邮政编码:523001)。
五、办理时限
5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东莞市海洋与渔业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2016年修改)(2000年)
第四十七条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当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海洋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有核准权的海洋主管部门核准。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前,应当征求海事、渔业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其中,围填海工程必须举行听证会。海洋主管部门在核准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应当将核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海洋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经海洋主管部门核准的海洋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
第十一条下列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一)涉及国家海洋权益、国防安全等特殊性质的工程;
(二)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及其附属工程;
(三)50公顷以上的填海工程,100公顷以上的围海工程;
(四)潮汐电站、波浪电站、温差电站等海洋能源开发利用工程;
(五)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海洋工程。
前款规定以外的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权限核准。
海洋工程可能造成跨区域环境影响并且有关海洋主管部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该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海洋主管部门核准。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2009年)
第三十八条下列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一)由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二)五十公顷以下的填海、一百公顷以下的围海工程项目;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四)可能造成跨市海洋环境影响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它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从其规定。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权限,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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