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和破产重组的区别
时间:2023-06-06 17:23:43 2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破产清算和破产重组的区别

(一)设立目的不同。前者在于挽救企业,后者在于使企业消灭。

(二)价值功能不同,前者积极预防债务人破产,体现使破产企业财产增值的功能,后者体现的是对破产财产进行重新分配的功能,消极地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

(三)具体措施不同。前者采取一些保护性的措施,对企业的财产、债务及经营事务进行必要的整合,包括追加投资、对债务履行的合意推迟和减免、企业的合并和分立等等,后者要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分配,主要有拍卖、强制变卖、折价出售等措施。

(四)债权人获得的实际利益不同。前者力图使债务人复兴,保留并提高企业的财产和营运价值,债权人自然能获得更大的利益,后者中的债权人只能以债务人现有财产为限而受清偿,而且财产变价可能使企业损失巨大,债权人最终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的清偿极为有限。

二、公司清算的程序

(一)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由自人民法院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二)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三)变价

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通过拍卖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四)清偿

破产财产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普通破产债权。

(五)终结

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或最后分配完结后,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予以公告。管理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破产清算和破产重组的关联

破产重组需要由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人员向法院提出申请,经过法院审查后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才裁定债务人重组,并予以公告。即没有申请则肯定不会启动破产重整程序。所以并没有规定破产重整优先于破产清算,破产重整不是企业破产程序的必经程序。

《公司法》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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