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请广州市经济适用房?需要符合哪些家庭条件,需要准备哪些材料?本文主要阐述广州经济适用房申购程序和申购资料,为需要申请广州市经济适用房的居民提供参考。
经济适用房的申购程序
一、购房资格条件
广州市中低收入家庭符合下列对象的,可以到广州市房改办住建办申请办理经济适用房
购房资格审核。
对象:广州市城镇户口,现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18287元,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m,且未享受购买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和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的家庭。
注:居住面积指厅、房的净空面积
二、购房资格办理程序
1、到广州市国土房管局三楼服务大厅窗口领取《广州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表》(简称《审核表》)或登录广州市国土房管局网站下载《审核表》;
2、填写《审核表》并到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的单位证明盖章(待业、无单位、个体经营者及私企、外企人员到街道办事处证明盖章);
3、将《审核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交回服务窗口;
4、市房改办住建办资格审核后在国土房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
5、25个工作日后(含公示期15天)在服务窗口领取《广州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简称《购房资格证明》)
三、申请资格审核须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及其配偶和购房后产权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现住房证明(如:产权证、租本或单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5、由单位或街道计生办提供计划生育证明书;
6、经法院判决所租住房屋被收回者,需复印法院判决书;
7、有关的其它资料或证明。
注:以上送审材料复印件根据档案部门要求均需用B5纸复印(182×257mm),一版纸上只能印同一类型的证件(如全部为身份证)。
四、说明:
1、经资格审核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取得《购房资格证明》,《购房资格证明》有效期为两年,在此期间申请购房家庭可根据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推出情况,自行到各经济适用房销售点选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时市房改办住建办将对购房资格进行复核,如在获得《购房资格证明》后家庭经济及住房情况发生改变而不符合购房条件的,将取消购房资格。
2、经济适用房销售点将根据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情况逐步推出,并在市国土房管局的网站上公布。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经济适用房的申购材料
(1)申购表及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单位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
(2)现住房证明;在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外地拥有房产的证明资料及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所拥有的其他房产的证明资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有工作单位的,提交单位住房分配情况证明。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奖金、各类补贴、加班费和其他收入),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或单位代扣代缴凭证;个体工商户或投资办企业的,提供营业执照、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收缴交凭证。
(4)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取得本市市区城镇户籍的,提供毕业证书及在穗工作的相关证明。
(5)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市区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6)现役军官、军队文职干部提供经市军队转业干部办公室确认的符合转业安置本市条件的证明材料。
(7)属烈士遗属、优抚对象、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转业复员军人、孤老、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残疾人以及受到区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8)家庭资产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9)诚信承诺书。
前款规定的各类证明材料,应当提交经申请人签字确认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购买之后离婚不得再申购
Q: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居民家庭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到哪个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请?
A: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委托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同时组织公示。
Q:为什么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出售过房产的不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出售的时间如何界定?
A:设置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的条件,主要有以下考虑:
(1)目前公共资源有限,如果申请人在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之前购买过房产,说明其家庭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如果出售过房产,说明其家庭有一定的售房收入,可以自主解决住房问题;
(2)考虑到有个别家庭因特殊情况将房产出售套现应急,因此对购买或出售房产的行为设置的限制年限为5年,5年限制期过后,符合条件的,仍可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购买或出售房产的时间界定办法如下:
(1)购买预售商品房的,以商品房预售契约备案登记时间为准;
(2)购买商品房现楼及购、售二手房的,以房产证上核准登记时间为准。
Q:申请人拥有祖屋,但产权共有人较多,如何计算居住面积?
A:按申请人所占祖屋份额计算面积。
Q:租住的公房(含代管房、经租房)、私房,及借住父母、亲戚的住房,是否纳入申购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A:租住的住房及借住的住房,不纳入申购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Q: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能否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为什么?
A:一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登记在册的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不能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因为申购时,各家庭成员已作为获得经济适用住房的必要条件,享受了政府的住房保障,但未婚子女因结婚需分户居住,如新组成的家庭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Q:购买经济适用房后离婚的,能否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A: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离婚的,不论其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如何处理,均不得再次申购经济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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