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铺租赁事宜,通常情况下,租赁期限不应超出二十年之限。承租方与出租方在每一次签订合同时,双方所共同商定的租赁期限都不可超过该二十年的上限。当商铺租赁期已届满之后,双方如有意愿继续续签租赁协议,那么新的租赁期限应自续签之日起也不得超过这二十年的范畴。若超过该二十年的部分,则视为无效。
《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