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外,当事人有约定的,法院有管辖权。虽然当事人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但是当事人约定的法院必须属于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所在地、被告住所所在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之一,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面临法院不予受理的后果。
中级法院管辖一审民事纠纷的范围
中级法院管辖一审民事纠纷的范围是:中级人民法院是人民法院制度的一个层次。其上级单位为高级人民法院,布局在省、自治区、自治州、设区的市、直辖市。主要负责审理法律。法令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提出上诉或者抗诉的二审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二审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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