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通知里没看到,一定没签
时间:2023-05-02 18:04:11 3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这些征地公告是看不到的,所以我们不能签字。1。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公告。房屋征收范围公告,或“暂停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各地在确定征收范围后,对停止征收范围内一系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作出了进一步细化规定。二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等内容。

第三,公布房价评估初步结果。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征收范围内的承租人提供的个别住户初步评估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现场讲解个别住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有错误的,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予以纠正。四是赔偿决定公告。

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未达成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报告,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一是征地通知书,即征地通知书。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十)项规定,征地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在征地中要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二是土地征收公告。

根据《征地公告办法》的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征地情况,具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第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根据《土地征收公告办法》的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当自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人为单位,制定并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第十四条进一步规定,未依法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并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二是相关法律法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违反房屋征收范围的,不予赔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有关手续。中止有关程序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中止期间。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四条被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计划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告征地情况,具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第五条土地征收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土地征收审批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所在地、土地类型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方式;(四)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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