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筹划需要正确地理解和运用税收政策,否则,不仅不能到达筹划目的,反而给合并、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等行为,其中必然涉及资产的重新划转配置。企业的正常投资行为,即不属于改制重组过程,也不存在资产无偿划转,所以,甲公司将部分不动产投资注册中的房屋权属改变行为,承受企业丙公司不能免征契税。在实际契税征收中,财税部门对不动产投资行为,也是这样贯彻执行政策的。
最后,还应该提出的是,否定乙公司通过股权转让形式以2500万元的价格获得甲公司的全部股权主要理由是,要承担收购的房产在甲公司时的债务和税务风险,即担心甲公司隐瞒一些诸如债务纠纷等财务情况。但是,按照文中采用的方式,乙公司全额收购丙公司股权时,同样还是要承担丙公司的债务和税务风险,只不过丙公司成立时间较短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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