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税法规定,企业整体出售应在交易发生时,视为按照公允价值分别销售其全部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进行税收筹划,可以节约大部分税收。
按公允价值销售资产甲企业有一分支机构,独立核算,该机构拥有厂房4500平方米,土地面积12000平方米,厂房为自建,原始价值260万元,已提折旧60万元;土地所有权的原始购置价值为40万元,未做摊销处理;机器设备原值130万元,已提折旧50万元。企业因经营项目转型,欲以1000万元将其拥有的所有资产整体转让。但经税收筹划,只需缴纳1万元税款,节省税款400多万元。
假如将该分支机构拥有的资产整体出售,假设双方依据评估价作为交易价,经评估厂房作价400万元,该房有六成新;土地所有权作价540万元;机器设备作价60万元;整体资产交易价为1000万元,甲企业取得整体资产出售收入为1000万元。这样,甲企业应纳税如下:
销售不动产应缴纳营业税:400×5%=20万元。
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营业税:(540-40)×5%=25万元。
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0+25)×(7%+3%)=4.5万元。
应缴印花税合计:0.47+0.018=0.488万元。其中,签署产权转移书据(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应缴纳印花税(400+540)×5÷10000=0.47万元;签定购销合同应缴纳印花税:60×3/10000=0.018万元。
应缴土地增值税,按几步计算:
(1)厂房及土地所有权的转让收入:400+540=940万元。
(2)扣除项目金额:A:厂房允许扣除的金额:400×60%=240万元。B:支付土地款:40万元。C:与转让有关的税金:20+25+4.5+0.47+0.018=49.988万元。D: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40+40+49.988=329.988万元。
(3)增值额:940-329.988=610.012万元。
(4)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为610.012/329.988×100%=180%。
(5)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为:610.012×50%-329.988×15%=255.5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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