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3-05-07 19:12:39 26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行部门:中国证监会发行文号:证监国证字[2007]10号所有境外上市公司: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对境外上市公司的管理,完善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股权管理,确保股份有序转让,现就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托管事宜通知如下:1。本通知适用于尚未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集中登记托管。境外上市公司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其非境外上市股份的登记托管按照《人民币普通股登记托管规定》执行。2、境外上市公司的非境外上市股份,由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公司业务规则集中登记存放,办理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的集中登记托管。3、境外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应当在境外上市外资股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其持有的非境外上市外资股集中登记存放**公司,并将本次发行上市的非境外上市股票集中登记存管的结果书面报告本会。4、本通知下发前已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应于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其非境外上市股份的集中登记托管手续。5、本通知所称境外上市公司,是指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有限责任公司。本通知所称非境外上市股份,是指境外上市公司的内资股、非上市外资股和其他非境外上市股份。6、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3月28日,2007年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托管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托管业务,保护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的《关于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票集中登记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和《证券登记规则》。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尚未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境外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票的集中登记托管业务,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公司其他有关业务规定。第三条公司受上市公司委托办理非境外上市股票集中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时,上市公司应当与公司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第四条非境外上市股票应当存放于公司,公司实行无纸化管理。投资者持有的股份以公司证券登记簿系统记载的数据为准。持有实物股票的投资者应当委托上市公司将实物股票存放于公司。投资者持有的实物股票存放于公司后,不得抽回。第五条公司根据有关业务申请人的申报,办理非境外上市股票的集中登记托管事宜;公司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应当保证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第二章初始登记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司申请非境外上市股票的初始登记。第七条向本公司申请非境外上市股票初始登记时,上市公司应当提供下列申请材料:(一)股份登记申请书;(二)中国证监会关于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准文件;(三)持股明细表(加盖上市公司公章),或多页加盖十字绣章)和电子数据,包括持有人姓名或全称、沪深A股账号、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持有人类型、通讯地址、所持股数、质押、司法冻结等,转移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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