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
时间:2023-05-03 18:53:23 2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布部门: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证券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名称)批准,于(设立日期),以发起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于(登记日期)在(公司登记机关所在地名)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的营业执照号码为:(号码数字)

公司的发起人为:(发起人全称)

关联法规:

第二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英文全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公司住所全称,邮政编码,电话、电传号码)

第四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长。

第五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数)年(或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公司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自公司章程生效之日起,公司章程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七条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八条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按照《公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述控股公司运作。

关联法规: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九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宗旨内容)。

第十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公司的主营范围包括(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

公司的兼营范围包括(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

第三章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十二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十三条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除前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资人。

第十四条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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