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达成谅解、协议,对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募集股份并在境外上市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境外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指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预选企业须具备的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企业有发展潜力并且急需资金。
(3)企业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4)对国务院确定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试点取得明显进展的,同等条件下适当优先考虑。
(5)企业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筹资额预计可达4亿元人民币以上。
(6)企业有一定的创汇能力。
(7)企业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经营管理水平。
推荐预选企业的程序
(1)企业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向所属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直属机构)提出申请。
(2)政府有关部门推荐预选企业。地方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中央部门直属企业由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直属机构)以正式文件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推荐。
(3)预选企业的确定。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在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会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后初步确定预选企业,并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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