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规定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学校必须给予学生经济赔偿。
日前,《江西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公布,办法规定,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学校必须给予学生经济赔偿。
一、教师变相体罚学生要赔偿
办法规定,有17种情形(其中之一)发生,造成学校注册学生发生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学校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如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发生;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等。
二、学生财产损失可获百元绝对免赔额
校方责任险还负有扩展保险责任,如学校在组织学生开展校内外活动期间,因学校疏忽或过失导致注册学生人身损害的同时,也使其随身携带的财产遭受损失,对于财产的直接损失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人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履行赔偿责任。每位学生一次性财产损失实行100元的绝对免赔额。
三、投保费不得向学生收取
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按投保时学校在册学生人数交保险费,保险费为每学年每生5元;中职学校、高校保险费为每学年每生8元。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所需费用在义务教育保障经费中列支,其他学校从公用经费或学杂费中列支,一律不得变相向学生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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