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兜底罪名,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的故意指的是明知实施相关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后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相关肇事者一般将被认定为具有放任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该罪有两档刑期。一是危险犯,构成了危险但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实害犯,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一、司法解释
受害方还将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肇事者民事赔偿,即使公交公司出于和其他乘客的合同义务先行赔偿了各项损失,最终所有民事责任都将追偿到肇事者身上。可见,殴打司机、抢夺方向盘不仅危险,更将使自己身陷囹圄,承担巨额民事赔偿,一时冲动导致终身抱憾。
如果早就明白这些后果,相信绝大多数肇事者都将停止犯罪。可是,法律并不会因为他们不懂法律而减免罪行。也许我们可以责怪他们对法律无知。但整个社会也需要为此反思,有没有最大范围地做到法律告知?有没有让尊重司机,使其不可侵犯成为社会共识?显然在这些方面,较之其他国家还有欠缺。以美国为例,2002年纽约州立法规定攻击公交车司机或地铁工作人员等同于攻击警察。公交车头显著位置有着告示:“攻击巴士司机为刑事重罪,将处以7年监禁。”新泽西州更是在驾驶座与乘客座位之间地板上设定一道很粗的白线,任何人试图跨越白线或停留在白线以内,司机都会立刻发出口头警告。对于杜绝类似悲剧,也许社会各界还须做到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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