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抢夺公交司机方向盘被定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王某早上开车去上班,在一个十字路口等红灯,恰巧停在了一辆公交车后面。红灯变绿灯后,公交车并没有马上启动,挡住了王某的车。王某便下车,冲上公交车找司机理论。几番争吵后,没等王某下车,司机便将公交车迅速开走。王某一气之下与司机争抢方向盘,想强迫司机停车。在被告人王某的抢夺下,公交车失控,撞上了路旁的隔离带,造成公交车乘客受惊、司机受伤、公交车辆和路边护栏损坏。经鉴定,公交车受损价值为人民币3175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他人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否危害到公共安全是定罪关键。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危险犯,而非结果犯。危险犯的社会危害性表现在行为虽未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但使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面临威胁,足以使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陷入危险。
在正处于运营状态的公交车上,乘客拉扯司机并抢夺方向盘,极有可能导致车辆失控并造成交通事故,这是一般常识。在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若乘客依然作出抢夺行为,从主观上对危害结果和危险状态即是持有放任的态度。
客观上,这样的行为还对车上其他乘客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另外,失控的车辆对公路上其他车辆、行人等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健康,以及市政、路政设施也必然带来相当的危害后果,甚至酿成重大交通事故。这样的行为和可预见的危险后果,已经威胁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符合我国刑法所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构成要件。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严重危害公众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安定的犯罪。本罪中危险方法是指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这种方法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多数人或者不特定的人重伤、死亡。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
本罪作为危险犯不存在未遂,在危险状态出现以后,不存在危险犯的犯罪中止。亦即是说,在公交车上殴打行驶中的公交车司机,或者抢其方向盘等行为,会让司机无法正常控制车辆,它不仅会危害乘客的生命安全,还严重危害了道路交通安全,可能导致撞车、撞人事故。所以,行为人不论以何目的抢公交车司机方向盘,都应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公共道路交通工具的司机承担整个车辆中乘员的生命安全任务,责任是非常重大的,但是,有些人由于法制观念淡薄,道德品质底下,公共安全意识不强,对此却不够重视,往往会找各种理由与司机较真,抢夺司机方向盘。在他们看来,此行为只不过是与司机过不去,根本没想到对行车安全、会给整车乘客带来的危险,更没想到可能构成犯罪。因此,必须对此行为给予遏制。
上述案例中,当时公交车上有多名乘客,而且正值早高峰时期,路上人流和车辆十分密集,王某抢夺方向盘的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构成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所幸公交车只撞在了隔离带上,并未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同时,被告人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他人经济损失,法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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