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是怎么规定的
时间:2023-02-21 22:40:07 2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是什么?

(1990年7月1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

第二条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范围:

(一)城市的市区和郊区中设有居民委员会的区域;

(二)县城(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三)建制镇(镇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

(四)工矿区(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在所地)。开征土地使用税的工矿区及其征税范围授权市、州人民政府和行署确定。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

二、土地使用税纳如何计税?

第四条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税额征收。

第六条自2007年1月1日起,土地使用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吉林市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税额计算方法: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按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交纳。

吉林市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采取按年征收,分期交纳的方法。也就是说吉林市土地使用税如何征收是要视情况而定的。

三、哪些土地不用交土地税?

(2007年7月6日第二次修订)

第八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

(八)国家和省规定减免土地使用税的其他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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