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背书的记名提单是否可以转让
海商法第79条规定:“记名提单:不可转让;指示提单:直接背书或空白背书转让;无记名提单:无背书可转让。根据本文,我们可以知道,无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关于无记名提单使用的规定
无记名提单上没有列明收货人的姓名,也叫无记名提单。这种提单可以转让或提货,无需任何背书手续,非常简单。承运人应将货物交付给提单持有人。任何持有提单的人都可以提货。承运人仅凭证书交付货物,而非由专人交付。这种提单丢失或被盗风险很大。如果转移给恶意的第三方,很容易引起纠纷。因此,这种提单在国际上很少使用。此外,根据一些班轮公司协会的规定,使用无记名提单。根据1993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3条规定,在给大副的提单副本中必须注明卸货港通知人的姓名和地址,应在正面记录以下项目:
1.名称、标记、包装或件数,货物重量或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的无记名提单的危险性质说明在装货港收货
7.卸货港
8.多式联运提单应加上收货地点和跟单货物地点
9.日期,提单的地点和份数10.运费的支付11.承运人或其代表
背书制度说明
1.持票人以背书形式连续取得的不完全票据权利的性质不仅不同于法定持票人资格票据持有人在民法上享有的权利,但也不同于不真实背书的受让人和所有后续持有人在英美法上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法律地位
2.接受不真实背书的持有人虽然可以获得票据权利,但必须经过证明程序,这为虚假背书的发生设置了第一道障碍,同时也保护了善意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持票人本人是伪造背书人,他不敢证明
3.理论上,付款权,特别是对银行的付款权,是实现票据权利最有效的方式;受限制的受付权增加了持票人实现票据权利的成本和时间成本。然而,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银行汇票在票据实践中被广泛使用,票据法规定,兑付银行是票据的代理付款人,付款人是出票人,银行本票也是如此;商业承兑汇票也由付款人或承兑人多次开具。在这些情况下,追索权吸收了付款请求权。只要持有人的追索权得以实现,有限支付请求权对其影响不大。也可能是银行承兑汇票和支票的持有人真正受到影响
根据上述回答,我们可以知道,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无记名提单可以不经背书转让。相反,如果背书,则不能转让。此外,根据无记名提单的使用规定,无记名提单不列明收货人的姓名,也称为无记名提单。这种提单可以转让或提货,无需任何背书手续,非常简单。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请咨询lba.com的专业律师,他们将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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