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
文号:国烟法[2000]735号
发布日期:2000-11-10
执行日期:2000-11-10
2000年11月10日
安徽省烟草专卖局:
你局皖烟专〔2000〕559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由于国家对烟草专卖品实行专卖制度,烟草专卖品的批发业务必须由烟草公司统一经营,其他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经营该项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四项规定,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该项规定的其他条件是指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必须是烟草公司。
二00二年二月三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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