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私自转租公租房系非法活动。
若经取证,证实存在公租房转租的情况,此类行为将会遭到相应的惩罚,包括对违规申请人的处罚以及对房屋的即时迁离。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该法案第三十六条揭示了若承租人涉及到转借、转租或擅自更换其租住的公租房,市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按照市场价值补偿自违法行为发觉日期之前所拖欠的租金,并将此记录于公租房管理档案中,并处以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罚金;
如有违法所得,则处以违规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限额为30,000元的罚款。
此外,此类承租人将在未来五年之内无法再申请公租房。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
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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