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下情况下,购房者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所支付的房价款:
1.实际测量的房产面积与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总面积之间差异的绝对值大于百分之三。
2.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房屋交接工作,导致合同基本条款无法履行,即房屋交割已超过了合同约定的退房日期。
3.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经事先通知擅自改变原有规划和设计方案,从而影响到了房屋的结构形式、户型分类、空间尺寸以及朝向等关键指标。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房屋之前尚未获得相应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书(除非其故意隐瞒该事实)。
5.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给购房者的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或者房屋质量严重影响到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
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他非人为原因,导致购房者无法或者无法按时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手续。
7.购房者提出的银行贷款申请未能得到批准,并且买卖双方对于付款方式的具体安排无法达成共识。
8.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其他退房条件已经满足的情况下。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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