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先生与妻子购买一处房产登记在妻子名下,妻子却通过过桥公司把房子挂在别人名下,打算离婚后再要回来。林太太与钟氏夫妇签订买卖合同,结果林太太并没有离婚,想将房子过户回来却发现钟氏夫妇已经将房子设定抵押担保。林先生得知后起诉要回房产。
房子还能追回吗?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挂名人有可能出售挂名房产,或以挂名房产设定抵押,此时,真正的房主无法对抗善意买受人或善意抵押权人,不但无法实现借名挂房的目的,反而可能失去挂名房产。
通过过户公司,林太太与钟氏夫妇签订房屋合同,总价430万,但是首付130万是过户公司提供,经4次转账后回到公司,剩余的300万由钟氏夫妇向银行申办贷款。在法院看来,钟氏夫妇在购房时没有实际支付首款,也没有按月偿还银行的贷款,不符合正常的交易习惯。并且房屋为交付钟氏夫妇占有使用,二人也没有主张过任何权利,不符合常理。也没有证据证明钟氏夫妇为善意买受人。
综上法院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在房屋抵押登记还未注销的情况下,林先生要求恢复登记在林太太名下的请求不予支持。
房屋抵押后,如何解除抵押?
房屋抵押给私人的,主债务消灭后,抵押人可以等债务消灭的证明申请解除房屋抵押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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