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用工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雇用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的。非法用工赔偿标准内容如下:
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标准: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
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
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
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
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
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
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
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
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
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注: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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