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审理猥亵罪这样的案件而言,受害者若突然做出相反的证词,将成为一个极其复杂且引人深思的情况。
通常来讲,假如受害者的初始陈述是真实无误的,其后却出现了翻供的现象,那么他们必须提供充足且合理的解释,否则这将会对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以及他们自身的信誉产生负面影响。
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受害者之所以会选择翻供,可能是由于受到了来自外部的巨大压力、恐吓或自身观念的转变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然而,司法机构会对这种翻供的情况进行严谨的审查,以确定其真实性与合理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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