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强制猥亵犯罪的案件中,女方作为受害者有权修改甚至撤回其原有证词。在严肃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目击证人和受害人都拥有权利更改自己的陈诉内容,条件是这些变动必须建立在新获取的信息、新发现的证据或对事件真实性的全新的理解基础之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强制猥亵罪主要定义为使用暴力手段、威胁恐吓等方式强制实施猥亵行为或侮辱女性的行为。假如在之前的呈堂供述过程中,女方承认遭受到强制猥亵,然而后续却决定推翻旧有的陈述观点,从法律角度来说,这样做同样是被许可的,前提条件是变更自述的原因充分且合理,同时也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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