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棱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问题的分析
时间:2023-06-06 08:46:22 7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审查起诉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作出起诉决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以上各个要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其中对证据的要求更是重中之重。在审查起诉这一诉讼阶段,最常见的证据方面的问题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所谓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审判等刑事案件的不同诉讼阶段的诉讼过程中,全部或部分推翻原来的供述重新作出供述的行为。它不仅对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极为不利,而且对准确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也有不良影响。

一、翻供的原因

(一)犯罪嫌疑人自身的原因

由于犯罪嫌疑人的诉讼地位比较特殊,与案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他的供述直接关系着自己的前途和命运,受畏罪心理和侥幸心理的影响,为了逃避和企图减轻刑罚,他们往往采取翻供的办法。在我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中,有些犯罪嫌疑人属于文盲、半文盲,他们对自己的供述缺乏正确的认识,以为不管我以前说过什么,只要现在一口咬住不承认,谁也拿我没办法。殊不知虽然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但其它证据确实充分,同样可以定罪处罚。

(二)被羁押期间的交叉感染

审查起诉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多为初次犯罪,其主观恶性并不大,往往在初次接受讯问时心理防线就已崩溃,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法律的严惩。但随着案件诉讼程序的进行,随着监所内被关押人员的相互交流和惯犯传授,他们对法律和司法机关的抵触情绪日渐增加,再加上紧张的侦查阶段过后,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开始冷静下来,出于预防本能加之反讯问经验的积累,他们必然会总结以往受讯问的经验教训,进行有目的、有预谋的翻供。因此,被羁押期间的交叉感染是滋生翻供的天然土壤,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强制措施不适当的变更,容易造成犯罪嫌疑人的翻供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在侦查阶段一般为羁押性的,如拘留、逮捕。此时,犯罪嫌疑人与外界联系被割断,不易翻供。而一旦司法工作人员受到情、权干扰或其它方面因素的影响,对犯罪嫌疑人不适当地变更了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就使犯罪嫌疑人得以与外界取得联系,极易串供或受他人谋划指使,逃避法律惩处,进行无罪式翻供。

(四)个别政治素质不高的律师介入案件,为犯罪嫌疑人翻供提供法律服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聘请律师进行法律咨询或代理申诉、控以及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在具体诉讼活动中,个别辩护律师不讲职业道德,为贪图不义之财或为辩护成功,串通当事人、证人作伪证,教唆、帮助犯罪嫌疑人进行翻供,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给办案带来了很大困难。

二、翻供的对策

(一)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加大法制宣传力度,特别是在广大农村,文盲、半文盲占据了很大的比例,成为犯罪的高发区。由于守法、伏法意识薄弱,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许多犯罪嫌疑人反复翻供,企图侥幸逃脱法律的制裁,殊不知这样的行为反而使自己的处境雪上加霜,增加了主观恶性,更加不利于从轻、减轻处罚。因此,深入广大农村开展法制教育活动迫在眉睫。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可以共同组成司法工作小组,各有侧重地进行宣传,把翻供等一系列诉讼问题遏制在萌芽阶段。

(二)加强监所监督,使被监管人员的安排分布更具合理性。目前,由于种种因素的限制,看守所被监管人员的分布并未达到法定要求,现在所做到的仅仅是按性别的分监分管,至于其他要求,如普通刑事罪犯和累犯惯犯的分监分管、未成年罪犯和成年罪犯的分监分管、暴力性罪犯和非暴力性罪犯的分监分管都没有实现,这在无形中就为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交叉感染提供了机会,也是翻供现象不断出现并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这方面的监管,并与被监管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交流,使的翻供现象得到进一步的遏制。

(三)遇到翻供时,讯问人员应当沉着冷静,抓住其前后矛盾点和翻供的破绽步步紧逼,驳斥犯罪嫌疑人的无理狡辩。出现翻供时,讯问人员应当根据翻供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对策,证据充分的,无论犯罪嫌疑人完全翻供或是就某些情节翻供,可以通过出示证据来证实其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翻供后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通过认真讯问和适时出示证据,迫使犯罪嫌疑人交待事实真相。如果犯罪嫌疑人仍不供认罪行的,可以采取欲擒先纵的策略,待其做出荒谬狡辩后进行驳斥,使其如实供述。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翻供具有预谋性、迷惑性、多变性和智能性,讯问人员应当具备敏锐的观察力、严谨的思维能力,机智的应变能力和坚强的意志力,才能有效解决犯罪嫌疑人的翻供情况。

(四)充分体现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原则。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原则。然而由于长期以来,法律没有明文予以规定,加之其他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实践中这项原则往往流于形式,甚至在社会上流传着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说法,这也是造成翻供现象有增无减的原因之一。对如实供述的被告人确实落实从轻或减轻处罚政策,对有充分证据证实犯罪仍拒不认罪的,应从重处罚。只有充分体现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原则,才能有效的减少翻供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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