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2年12月2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停运损失、替换交通工具交通费肇事方应赔偿;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2、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3、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4、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一、交通事故立案后的处理
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时候,交警队会根据现场情况和证人作证情况、当事人陈述等做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责任的大小。在事故认定书做出后,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要求交警队对其损失进行调解,交警队应当对该事故予以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任何一方也可以随时终止调解,受损害方可以将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等作为相关的证据到法院对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二、交通事故后的伤残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人体残疾。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I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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