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应承担安全生产义务,包括自律、学习、报告和遵守法规。同时,他们有权获得社会保险、了解危险因素、提出批评和避险,并要求赔偿。因此,从业人员需遵守法规、佩戴防护用品、学习安全知识,发现隐患并报告,以保障安全生产。
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承担以下四项安全生产义务:自律遵规、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危险报告以及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同时,从业人员还有以下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包括有依法获得社会保险的权利、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的权利、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的紧急避险权、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的赔偿要求权。因此,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发现事故隐患并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以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生产。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和义务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中担负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与安全培训,掌握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环境。他们应当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和维护安全设备,及时报告和消除安全隐患。同时,从业人员应当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配合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确保及时有效的应对突发事件。通过履行这些责任和义务,从业人员能够保护自身安全,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稳定,为社会和企业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生产。同时,他们还享有依法获得社会保险、了解工作岗位危险因素、提出批评和检举、紧急避险以及受损赔偿要求等权利。通过积极履行责任和义务,从业人员能够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环境,保护自身安全,并为社会和企业的发展贡献力量。让我们共同努力,营造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共创美好未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修正):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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