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不适用商品房买卖纠纷司法解释将于6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调整商品房买卖纠纷,而不调整其他的房屋买卖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我国目前存在着多种类型的
集资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不适用商品房买卖纠纷司法解释
将于6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调整商品房买卖纠纷,而不调整其他的房屋买卖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我国目前存在着多种类型的房屋,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政府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单位集资房、个人所有的私有房等。经济适用房、房改房、集资房等房屋不能自由买卖,其交易要受到国家政策的调整。比如,需要补交土地出让金或者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款或者居住一定年限后方可出售,而私有房屋的买卖与商品房买卖又有所不同。从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房屋买卖的主流为商品房买卖,而且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屋买卖纠纷主要也是商品房买卖纠纷。同时,由于此类纠纷不仅关系到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措施的推进,而且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新公布的司法解释将其调整的范围明确限定为商品房买卖行为,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
房改房与商品房的区别
房改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zhi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而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房屋,均按市场价出售,房改房不能变成商品房,房改房是国家对员工薪酬中没有包含住宅花费资金的一种抵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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