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双方分居两地(不同省、市、县)或一方为农业户口,另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性质的,均可申请夫妻投靠,18周岁以下子女可随迁。
(二)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结婚证、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申请人已生育(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收养证、《收养公证书)、《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可不提供)。随迁收养子女的,需提供申请《收养证(《收养公证书)的申请材料复印件加盖《收养证(《收养公证书)签发机关公章;
3.迁入地镇街(管委会)计生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4.迁入莞城或迁入商品房的需提供房屋证明及入户人与房主关系证明;
5.入户人与迁入地村(居)委会签署的承诺书或迁入地村(居)委会意见。
(三)申请人持上述有关证件(及A4纸复印件)、证明材料到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申请,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和《入户申请调查登记表,按规定时限逐级审定,市外迁入本市及市内迁入莞城、虎门镇街的户口迁移由市公安局核准,最长不超过2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市内迁入其他镇街由迁入地公安分局核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要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四)经市公安局批准同意办理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申请人凭受理单位签发的《受理户政业务登记表(第二联)、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的原件到市公安局治安户政办证厅领取《准迁证。属市外迁入的,申请人持《准迁证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凭两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属市内迁移的,申请人持《准迁证到迁入地公安分局户政办证窗口(莞城、虎门公安分局辖下派出所)办理“一站式”户口迁移手续。
(五)收费:《准迁证工本费4元/张,《户口迁移证工本费4元/张。
(六)证件有效期:《准迁证40天、《户口迁移证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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