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范畴包括以下情形: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2. 在工作前的准备或者收尾工作时意外受伤;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事故伤害;4. 患职业病的;5. 因工外出时,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失踪;6. 在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7.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范畴包括以下情形: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在工作前的准备或者收尾工作时意外受伤;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事故伤害;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时,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失踪;
6.在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
7.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 伤 如 何 界 定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上下班途中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些情形包括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因此,如果员工要确定自己是否在上下班途中,可以参考这些规定,并尽可能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综上所述,工伤认定的申报,是指企业或职工及其亲属应当在发生事故后,或者在确诊患了职业病后,立即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认定工伤的报告。工伤的认定机关是劳动行政部门,具体指的是社会保险行政机关机构,即现在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是认定工伤的部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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