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子女符合特定条件时,他们可被指定为老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在通常情况下,处于成年阶段的老年人并不需要监护人。
然而,若由于某种原因导致老年人失去了全部或部分的民事行为能力,成为了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同时,若该老年人的配偶已去世,则其子女便有资格作为该老年人身心健康保护利害关系人(临时),实际承担起监护职责。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