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合同准则的执行存在哪些问题
时间:2023-04-27 09:30:28 1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施工企业在执行建造合同准则中遇到的主要问题

(一)合同总收入与合同预计总成本的确认,存在一定的难度

准确的确认合同总收入与预计合同总成本是正确核算建造合同的前提,而施工企业当前面临以下两种情况严重影响建造合同收入与成本的确认:

1.目前建筑市场还不规范,有的工程项目合同总价不确定;有的工程项目经常发生设计变更,合同总价变化较大;还有的工程项目边设计、边施工,根本没有合同总价。有的工程成本受市价影响较大,难以准确预计合同总成本等。这些实际存在的问题给施工企业执行建造合同带来了一定难度,如果处理不好,将影响会计信息的准确性。

2、施工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合同总收入与合同预计总成本的确认与计量。新的建造合同准则,要求施工企业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与职业判断能力,才能保证准确地确认合同总收入和预测合同总成本。而目前施工企业管理水平普遍较低,管理手段比较落后,有关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与职业判断能力较低,导致合同总收入确认与合同预计总成本预测的合理性与准确性大大降低。

(二)完工百分比方法的选择存在一定困难

大部分建造合同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将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进行配比,准确地分配计入实施工程的各个会计年度成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建造合同准则规定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定完工百分比有多种方法,比如实际成本比例法、完成工作量法与实际测定进度法,概括起来分为投入测算法和产出测算法两大类。

1、投入测算法,即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完工百分比,这种方法较为简单、直观。但在工程项目的不同阶段,有时这种对应关系是不成比例的。比如,在实际工作中发生了无效的成本投入(如工程返工),成本发生了变化,但完工进度并没有发生变化,以成本投入多少反映完工进度往往会出现偏差。

2、产出测算法,即按已完成的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或通过实际测定确定完工百分比,这种方法在工程内容一致,施工难度均衡且合同造价变化不大的情况下,简便易行且准确性较高,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程内容一致,施工难度均衡且合同造价相当的情况并不多见。另外,受勘察技术影响,实际施工环境与设计图纸时常存在偏差,工程变更经常发生,施工企业在完成合同外工程后,如果采用产出测算法,在变更工程未得到批复的情况下就确认收入,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经营风险。

(三)内部交易事项的核算不十分规范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内部交易收入与成本确认不对等。目前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基本上都是采取集团总承包,所属子分公司具体施工的二级项目管理模式。期末,根据建造合同准则,发包方(集团公司)与分包方(子分公司)都要按照建造合同准则确认已完成的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对于整个企业来说,这属于内部交易事项,如果发包方与分包方认定的完工进度或合同总金额不一致时,会造成分包方确认的收入与发包方对分包工程确认的成本不相等,不仅给报表合并时内部交易事项的抵销带来一定的难度,还会影响整个企业集团收益的准确性。2、内部计价结算不及时造成企业的资产负债同时虚增。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发包单位对内部分包单位的计价结算工作不能及时完成,期末,会形成发包单位的已结算未完工款(在预收账款项下反映)和内部分包单位的已完工未结算款(在存货的未完施工中反映)的双边挂账,而对于整个集团而言,分包单位在存货中挂账的未完工程实际上在发包方已经实现(在预收账款中反映),如此以来,报表合并后,会形成资产与负债的同时虚增,影响整个企业的资产质量。

(四)对企业纳税产生一定的影响

由于建造合同准则规定的收入确认时间与确认金额与按现行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计税依据不同,不仅造成应纳税金额的争议,而且形成纳税时间上的差异。这主要表现在对营业税与所得税的影响上。1.对营业税的影响。按照税法规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业主签认的工程结算单。而建造合同准则规定的收入是施工单位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定的合同收入,不一定取得有关的收入凭证,二者存在时间上和金额上的差异,后者按照配比原则计提的“应交税金”金额,不能反映纳税的现实义务,造成实际工作上的不方便与误解。2.对所得税的影响。首先,企业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是作为一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对营业税的影响也必定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其次,由于按完工百分比确认的收入与工程结算单的计价金额不一致,形成年度计算的利润也不一致,造成应交所得税的时间性差异。第三,由于变更工程的普遍存在,在变更工程得不到业主的批复时,施工企业已按完工百分比确认的变更工程收入不能收回,会计总收入要小于纳税总收入,多交的所得税无法退回,给企业造成一定损失。第四,对建造合同损失,建造合同准则要求计提合同预计损失计入当期管理费用,而税法只允许于实际发生亏损时才能进入当期损益,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不允许预提的合同预计损失在税前扣除。

(五)容易产生人为调节利润现象

建造合同准则的实施,不仅对施工企业的管理与职业判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给企业经营者带来了很大的人为操纵利润空间。合同结果的估计与完工百分比法的选择由于缺少科学的操作规则,更多的是由企业自主决定,因而企业可以以此来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如完工百分比采用投入测算法,企业收入不够时,可加大成本投入,但工程实际进度可能变化不大;如账面利润过多或不够时,企业可通过调整目标利润的方法,进行人为调节,导致收入与利润失真,而施工项目跨年度、工程量大的特点,使得此类人为操作行为很难被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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