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2.市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并及时建立基本、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
市社会保障局应当凭《退役证、安置介绍信和军队出具的保险相关证明材料,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退役士兵接收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保险关系接续手续。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的保险关系由市安置办审核后,由市社会保障局办理保险接续手续。
镇(街道、园区)社会保障分局应当凭《退役证、退役军人介绍信和军队出具的保险相关证明材料,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3.退役士兵到企业就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4.退役士兵到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实现就业的,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人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入市社会保障部门。实行工龄视同参加基本医疗保障缴费年限规定的地区,退役士兵的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
5.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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