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时间:2023-06-06 20:45:48 22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1997年4月1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促进依法行政,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或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以下简称授权组织)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或授权组织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或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五条行政执法活动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

(一)听取和审议政府行政执法工作报告;

(二)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三)评议行政执法工作;

(四)审查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五)接受行政执法活动中重大违法事件查处的备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行政执法活动依法受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人民检察院的检查监督。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和授权组织应接受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报道的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检举、控告的违法行政行为,应当及时进行查处。

第八条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主体和程序的合法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机关和授权组织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五)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六)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情况;

(七)行政复议情况;

(八)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九条实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行政执法部门应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接受备案的机关对与法律、法规或规章相抵触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应及时撤销或限期修改。

第十条实行委托行政执法备案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行政执法部门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接受备案的机关应当对委托行政执法的行为进行审查,对违法的委托,有权予以撤销或者责令改正。

第十一条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及持证执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取得专项行政执法资格,并领取相关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及执法证件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行政执法机关或授权组织实施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将该处罚决定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或授权组织备案。接受备案的机关对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罚,应责令有关机关或组织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实行行政执法督查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发现所属行政执法部门、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上级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授权组织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授权组织不履行或者拒绝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应当发出《督查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

第十四条实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发生下列行政执法争议,由同级人民政府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逐级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协调解决:

(一)因同等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行政管理事项作出不同规定发生的争议;

(二)因不同的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法律、法规或规章执行不一致发生的争议;

(三)其他需要协调的争议。

第十五条实行行政执法统计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和授权组织应定期将行政执法统计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授权组织。

第十六条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行政执法机关和授权组织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而造成错案的,应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和授权组织应定期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授权组织。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授权组织应有计划的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应及时清理本级人民政府和本部门发布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定。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需要,聘请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应当办事公正,熟悉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业务。

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可以对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查询;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行政执法活动中的意见和建议;受有关国家机关委托,专题调查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问题。

第二十条无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行政执法机关的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或授权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授权组织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法委托行政执法或委托行政执法不适当的;

(二)使用的行政执法人员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三)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越权执法;

(四)不按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报送备案或者报告行政执法情况的;

(五)妨碍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六)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扣或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直至取消行政执法资格,并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二)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三)阻碍行政执法监督的;

(四)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五)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六)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经督查不改的。

第二十三条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索贿受贿的,由有关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成绩显著的,由有关国家机关和授权组织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其法制工作机构承担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全文2.6千字,阅读预计需要9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行政执法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指的是负有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对行政执法主体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行政法律规范进行监察与督促,并且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活动。特征之一是它是对行政机关各部门尤其是行政执法专门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的监督。这些机关内部的某些...
    更新时间:2024-03-22 14:00:21
查看行政执法监督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行政执法监督 最新知识
针对《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