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承包期内,村委会不可以任意调整承包地,我国坚持第二轮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坚持农户实际承包地块不变以保持稳定,承包期内严禁打乱原承包关系、严禁违法调整承包土地。
承包地在特殊情形下方可适当调整,即:
部分农户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
部分农户的土地被征收或者用于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丧失土地的农户不愿“农转非”、不要征地补偿等费用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
人地矛盾特别突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
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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