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
1、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3个月或者1年多次商务签注,所在单位必须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澳门商务。
二、申请条件及签注期限
1、对年纳税达到5万元以上并已登记备案单位的人员,可以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单位法人及股东可以签发1年多次签注;
2、对年纳税达到20万元以上并已登记备案单位的人员,可以签发1年多次签注;
3、对新注册的,纳税尚未达到要求的登记备案单位人员,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单位如属一般纳税人或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对其法人或股东可以签发3个月多次签注;
4、对未办理登记备案单位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如在该单位社会养老保险交纳尚不满6个月的,可以签发3个月一次签注。
三、申请手续
(1)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一份,由单位法人代表签名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2)交验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申请3个月或1年多次商务签注,所在单位须事先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登记备案(登记备案的具体办法和审批条件,详见“企业申请赴港澳商务签证登记须知”)。
(4)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和派遣函;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派遣函。
(5)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持有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的一并提交;
(7)其他与申请事由相关的材料
(8)提交近期正面免冠半身白色或淡蓝色背景(相片大小48毫米×33毫米;头部宽度21—24毫米;头部长度28—33毫米)彩色照片两张。
四、出境有效期及往返次数的规定
可以签发三个月一次签注、三个月多次签注、一年多次签注,每次在香港或者澳门逗留不超过7天。
五、办证时限
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往来港澳通行证:11个工作日;
已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申办签注:10个工作日;
注:户口迁移未满十年向原户口所在地发函的不计算工作日内;
异地申请办理证件须向户口所在地发函的不计算工作日内。
五、办证收费
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设计价格(2002)1097号收费标准收费。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本;
签注费:一次签注:20元/项;
二次签注:40元/项;
三个月、一年多次签注:100元/项。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公民因私出国(境)管理,严格受理审批程序,坚持面见申请人制度,严厉打击弄虚作假、骗领证照等违法行为,维护我市正常的出入境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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