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人制企业的设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其必须包含两个或多个合伙人,且所有合伙人需依法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其次,该企业还需具备书面合伙协议作为经营管理依据;
再次,每个合伙人都需向企业实际缴纳一定数额的出资;
第四点,企业需要拥有自己独特的名称以便于识别;
此外,还需要具备开展合伙经营活动所需的经营场所及必要设备条件等;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一点,合伙人应为具有完备民事行为能力之人,而那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被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士则不得加入此种类型的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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