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运营过程中,为了满足自身发展所需的资金需求,诸多融资途径成为选择之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常见形式:
首先是银行信贷,其次是发行企业债券,再者是运用商业信用,最后就是选择租赁融资等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细则第十五条款对此做出严格的规定,其中明确指出,企业若要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需先满足以下要求与条件:
首要的条件就是企业本身应具备完善且运行状况良好的组织结构体系;
其次,最近过去三年中所能分配获得的利润数据,须足以支付公司债券未来一年的利息,这是另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
另外,根据国务院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企业还需要达到其它特定的标准和条件。
然而,值得提醒各位读者的是,发行所得的资金必须遵循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所列示的资金用途来使用,如果想要更改资金用途,必须经过债券持有者会议进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形成投票决议。
同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筹集到的资金,也不应被用来补充亏损或者作为非生产性的支出。
对于已上市的公司来说,如果计划申请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了必须符合上述提到的第一类发行条件之外,还应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二条款中的第二小节的具体要求。
特别是在资金用途上,上市公司只能通过收购自家公司的股份方式进行公司债券的转换,不能够采取其他任何未经允许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但是,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方式进行公司债券转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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