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行政法领域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一、关于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法理学上的概念,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同种类处罚。
理解这一概念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一类违法行为。
第二,同一个违法行为在实施的主体上,是同一违法行为人。
第三,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违法事实而非一次违法事件。
第四,同一个违法行为,指的是该违法行为的全貌,如果违法行为人针对该行为向行政处罚主体作了重大欺瞒,且该欺瞒导致处罚主体对该违法行为的定性和施罚产生重大影响,则处罚主体在第一次处罚后可以根据新查明的事实情况对违法当事人追加处罚。
二、同一违章两次处罚时间间隔
1、在同一天,同一地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虽然都是违章但是不会记两次违章,而是选择严重的那个处罚。
2、在同一天,同一地点,当事人的两个不同违章,那这两个违章都成立。
总之,是一个违法行为的,按严重的那个处罚,不能重复处罚;不是同一个违法行为的,都要处罚。
三、行政处罚期限超过两年
行政处罚的期限是二年,超过二年违法行为没有被发现的,不再处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知,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所以违法行为经过2年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治安管理处罚的期限是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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