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
二、办理费用
不收费
三、办理材料
详见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所附填写说明。
◆申请登记为个人经营的,提交经营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只需提交一种)◆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使用非自有房产的,提交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使用宾馆、饭店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就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商事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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