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东区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9 16:14:16 2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

二、办理材料

详见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所附填写说明。

◆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的,经营者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台湾农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只需提交一种)。

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按照原有规定办理,无需提交《清税证明》。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提交

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陆广东省网上登记注册业务系统(http://wsnj.gdgs.gov.cn/aicnet/main.jsp)。

2.选择办理事项,查阅办事指南。

3.根据系统提示,填写信息并上传电子材料。

4.申请材料经申请人确认后提交登记机关审查。

5.登记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预审通过;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修改,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相关要求。

6.网上初审通过的,申请人打印网上预审通知书及有关申请材料,签名和盖章后带齐申请所需全部书式材料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事项。

7.登记机关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材料齐全,与网上申报内容一致的,当场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与网上申报内容不一致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8.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审查意见。

9.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出具核准登记通知书,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签领。不予登记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登记机关应接收通过窗口提出办理本行政许可的申请,按规定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2、受理。登记机关将根据申请材料核对情况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的,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应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后,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情况复杂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出具收到材料的凭据,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不属于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3、审查。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起4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作出审查意见。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4、决定。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自受理材料7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7个工作日。

5、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出具核准登记通知书,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签领登记通知书。不予登记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2号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A区工商局窗口

五、办理时限

7(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中山市工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2016年)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事登记及其管理。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是指商事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将商事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的事项予以登记并公示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经营单位、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企业分支机构。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八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2016年)

第四十二条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注销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该分支机构的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商事主体的资格终止。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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