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俗的将,送检人就是委托人,可以是执法机关、律师也可以是当事人单方委托,就是和鉴定机构签订委托司法鉴定协议书的单位或者个人。“送检人”这种表述用在公安、检察机关内设鉴定机构的报告中就是指送检单位(一般就是办案单位),如果是在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社会鉴定机构报告中,往往使用“委托人”这个概念。主要指律师、司法机关,“司法鉴定”的“司法”二字,主要不是看委托人,重在区分不同的鉴定单位和办案程序,一般用于民事诉讼或有争议的其他鉴定,一般由公安机关作的鉴定不叫司法鉴定。
一、司法鉴定的程序是怎样的?
1、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2、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3、初次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4、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5、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由此可见,司法鉴定送检人其实就是委托人,按照法律规定,司法机构接受律师事务所、法院和公安机关的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活动。也就是说司法鉴定的送检人包括司法机关和律师。接到委托后,司法鉴定结构会组织专人开展鉴定活动,如果鉴定材料不全,其会要求送检人给予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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