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效劳动合同的原因有哪些
1、无效劳动合同的原因有:
(1)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无效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1、劳动关系归于消灭。
《劳动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2、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考用人单位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用人单位无同类岗位的,按照本单位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3、无效劳动合同是由当事人过错造成的,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1)法律上的过错,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在主观上有违法错误,包括故意违法和过失违法。
(2)过错可能是一方的,也可能是双方的,它是由当事人的主观原因造成的后果,因此,对于无效的劳动合同,在确认其无效的同时,如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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