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赔偿金的追责问题
时间:2023-09-01 13:50:14 23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若出现侵犯人身权的情况,受害人将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具体来说,若是因为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而采取拘留措施,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

在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若出现侵犯人身权的情况,受害人将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具体来说,若是因为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而采取拘留措施,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

素 材 中 提 到 的 赔 偿 程 序 是 什 么 ?

根据提供的素材,我们可以得知该问题涉及到工伤赔偿程序。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是否确认工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如果确认工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书面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将有关工伤认定材料和属于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规定的医疗费用,一次性计入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医疗账户。因此,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在收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确认工伤决定书后,即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总之,在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若出现侵犯人身权的情况,受害人将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而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在收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确认工伤决定书后,即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确保公正司法和高效行政。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情形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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