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机构是指在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及有关处理国家赔偿纠纷的国家机关内设定的专门负责国家赔偿纠纷处理的工作机构。国家赔偿制度建立后,必须在有关处理国家赔偿的国家机关内设立专门的机构。这样,才能保证国家机关有足够的人力、时间和精力去处理国家赔偿纠纷,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国家赔偿权的实现。那么,国家赔偿机构应如何设置才比较合理呢?笔者认为,应当本着精减、高效的原则,设置国家赔偿机构和配备其工作人员。
在行政机关中,可以以近几年设置的法制机构为基础,根据国家赔偿纠纷处理工作的需要,适当补充部分人员,将该法制机构作为解决国家赔偿问题的专门机构。
在检察机关,可以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在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专门的常设机构,即国家检察赔偿委员会。国家检察赔偿委员会是决定机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表决制度。具体案件查处可以由检察机关内设的民行检察机构负责。民行检察机构经调查质证后,提出处理意见交检察赔偿委员会作出赔偿决定。
在人民法院,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3条的规定,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是一个常设机构,其组成人员应当实行任期制,由各级人大通过选举产生,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免,以此来保证赔偿委员会成员行使职权时的依法、客观、公正性。赔偿委员会仅仅是一个决定机关,国家赔偿具体案件的审理应当由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进行。这是因为国家赔偿案件中多数是行政赔偿,且行政审判庭对国家赔偿问题的处理比较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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