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的标准如下:
1、医疗费,以实际医疗花费为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用人单位规定处理;
3、护理费,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收误工费计算,无固定收入的可以参照当地护工收入;
4、交通费,出入院所花费的必要交通费用;
5、停工留薪期工资;
6、生活津贴,停工留薪期满至鉴定次月的期间应享受的生活费,以用人单位病假工资为标准;
7、残疾辅助器具费,由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确定,参考提供器具机构意见;
8、鉴定费,受伤职工自行垫付的鉴定费用,以票据为准。
工伤赔偿的标准是属地原则吗
工伤认定属地管理原则,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实行的原则是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工伤认定申请的提出及工伤认定决定的作出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第三、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起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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